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83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何國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七七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何國仲於民國93年4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惟債務人未按月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尚結欠本金79,448元、利息2,140與違約金200元(上開利息、違約金結算至民國104年5月20日止)及本金79,448元部份自民國10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776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