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54號聲請人 吳傳治上海新樂園餐飲店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聖心┌───────────────────────────────────────────────────────┐│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上海新樂園餐飲店│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分│96年7月31日│2,625元│CL0000000││││吳傳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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