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5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聖心┌───────────────────────────────────────────────────────┐│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高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96年3月5日│49,000元│KB0000000│││││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