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4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7年度易字第85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被告家中有年邁之兄長,並雙腳行動不便,無人照料,擔心其如何渡日,內心甚是惶恐,掛念兄長。又被告向友人承租七、八分地種植檳榔園,正當收成之際,羈押在此無法進行採收,造成家中經濟困境,懇求能賜予被告一個機會,給予限制住居以代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 王意詰 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且有事實足認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羈押。被告雖以上揭理由聲請本院裁定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之普通竊盜罪嫌經被害人及證人之指訴甚詳,並扣押物品目錄表、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等可資佐證,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自97年5月1日至今,除本案4件犯罪事實外,尚有其他涉犯竊盜案件而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97年度偵字第6037號),或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中(97年度偵字第3417號),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此項羈押事由仍然存在,其羈押之必要性尚無法以限制住居之手段予以取代。至聲請意旨所執掛念兄長、向友人承租七、八分地種植檳榔園,正當收成之際,無法進行採收,造成家中經濟困境乙情,核與羈押理由無涉,非法定停止羈押之原因,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松檀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馮得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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