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緝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已歿)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4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同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95年10月17日期滿執行完畢出所。詎甲○○仍不知悔改,於96年7月12日下午4時許,在臺中縣○○鎮鎮○路之公園廁所內,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嗣於96年7月13日上午9時許,在臺中縣○○鎮○○路舞台巷內,因形跡可疑為警查獲,經採尿送驗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96年12月8日死亡,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檢送被告之戶籍謄本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15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楊真明法官柯雅惠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