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7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肆佰捌拾柒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竹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