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505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撤
緩偵字第78號),本庭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同,茲
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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