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小字第48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8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參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止按年率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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