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9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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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976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潘欣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橋緯 (原名: 陳喬瑋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4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