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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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600號
原告 郭豊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寶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
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
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第1項、第503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前對被告楊寶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受理在案,嗣因原告撤回告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交易字第28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判決,而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是依上開規定,原告即應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