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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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597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被告 高儀真

高小娟

高康菊

高惠美

高秋琴

高瑞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899元(計算式:本金債權246,331元+計算至起訴時之利息債權43,068元+督促程序費用500元=289,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650元,應補繳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補正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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