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九三八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肆拾壹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陳勇松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