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93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九三八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肆拾壹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陳勇松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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