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定期存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94號上訴人 葉虎男 即祭祀公業 葉道高 公嘗管理人被上訴人 葉日華 即祭祀公業葉道高公嘗管理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3年度重訴字第94號請求給付定期存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15,6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2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潘進順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