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335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吳峰 任
被 告 王宛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10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該在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以書狀說明本件買賣價金視為全
部到期的理由以及何時視為全部到期,並提出書狀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