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除字第287號聲請人 郭立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條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