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19號原告 李琮勝 被告 詹健鑫
葉健暐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25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高思大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