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51號原告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禮釷 訴訟代理人 林世全 被告 張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23,072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77,3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用23,5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4頁)。
三、原告逾期且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