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告鼎乙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進豐
林金淇 林佩蓉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鼎乙實業有限公司營業處所及其餘被告之住所地均在臺南市,有卷內公司登記資料及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嗣經原告到庭聲請移轉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鄭伃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