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92號原告 魏高秋 被告 魏陳鎮平
魏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嗣原告雖補正祭祀公業魏油香祀及魏香油祀之總財產為新台幣(下同)79,318,026元及被告之派下權比例2/523,惟其所陳報關於被告派下權之比例非以房數計算,亦未陳明規約另有約定,仍與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補正之要旨不符。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再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為:祭祀公業魏油香祀及魏香油祀總財產79,318,026元〕×〔被告派下權房數比例(或提出另有約定被告派下權比例係按人數計算之證明,即得按派下權比例2/523計算〕】,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能查報其價額,致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7,335元,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