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沙小字第84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
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乙○○負擔貳佰叁拾元、由被告
甲○○負擔新臺幣貳佰陸拾捌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