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字第56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兼
反訴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7年
度潮簡字第56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