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127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276號
原   告 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捌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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