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7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營偵字第七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及遠離住所之裁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與甲○○○係夫妻,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明知其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所收受本院八十八年度家護字第二0二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中,業已載明不得對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並應遠離甲○○○位於台南縣新營市○○里○○街○○○號之住所至少五十公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一年。詎乙○○竟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四日晚上九時三十分許,違反前開保護令之規定,酒後至甲○○○上開住所,持石頭敲打其住處之鐵門,以此方式對甲○○○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甲○○○不堪其擾,遂開門並質問乙○○欲如何蹧蹋伊等語,乙○○並以加害生命之事,向甲○○○恫嚇稱:「你想死最好」等語,使甲○○○心生畏懼,繼之並轉身返回其位於台南縣新營市○○街○號之住處,取菜刀一把再返回甲○○○之住處,作勢欲砍甲○○○,甲○○○再次心生畏懼,遂持現場之椅子抵抗,將菜刀撥落地上,隨後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台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於右揭時間,持菜刀前往甲○○○位於台南縣新營市○○里○○街○○○號住處之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對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並出言及手持菜刀恫嚇甲○○○之恐嚇行為,辯稱:係帶客人前往甲○○○住處修改衣服,並未持石塊敲打鐵門,亦未出言及拿菜刀恐嚇甲○○○云云。惟查,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甲○○○於警訊及本院調查時指訴綦詳,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調查時雖稱係帶客人前往甲○○○處修改衣服,並將無柄菜刀帶去請甲○○○修理云云,然上情均為告訴人否認在卷(見本院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且被告之目的既係帶客人前往縫補衣服,自可將甲○○○之住址告知客人,又何須帶客人一同前往?況菜刀之刀柄掉落,理應找相關工匠為之,又豈有找告訴人裝設刀柄之理?且被告於警訊中亦自承:「我拿菜刀要嚇我太太甲○○○」等語,足見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復參以告訴人係被告之妻子,於偵查及審理中多次表示欲原諒被告上開犯行後,猶於本院調查時陳稱被告於案發當日確有騷擾、出言及持菜刀恐嚇之犯行,堪認告訴人甲○○○無故意誣陷之情形。此外,被告前已經法院裁定命令不得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並應遠離告訴人之住居所,該裁定並經被告收受,亦有本院八十八年度家護字第二0二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四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及同法第二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家庭暴力罪之恐嚇罪。被告上開所犯違反保護令罪與恐嚇罪間,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四款違反保護令罪論處。被告先後二次以言詞及持菜刀恐嚇告訴人,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係侵害同一之法益,二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爰審酌被告於法院核發保護令後,猶不能反省思考改善夫妻間之關係,反而再施家庭暴力侵害,無視法令規範,不能尊重他人權益,以及被告犯罪後矢口否認犯罪,飾詞狡辯,顯無悔改之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菜刀一把,係告訴人甲○○○所有,業據其陳稱在卷,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百零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百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勇奮
法官王獻楠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