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印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08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桃園蓮華寺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印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