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1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旻慶 即永善商行
丙○○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
丁○○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6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40,6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吳爭奇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吳瓊英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