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4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481號上訴人 陳順中 訴訟代理人 孟昭安 律師被上訴人 黃新賀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
9月29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6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廢棄。
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三五三一一號強制執行事件,以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八日雄院高九九司執吉字第三五三一一號函所製作之分配表,如附表一所示被上訴人受分配之執行費及債權,均應予剔除。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前對訴外人利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利原貿易有限公司黃新利 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民國99年度司執字第35311號清償借款等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被上訴人雖執高雄市三民區調解委員會於98年12月10日做成之98年民調字第722號調解書(下稱系爭調解書)所記載自85年6月間起至調解時陸續借款予黃新利共達新台幣(下同)7,000萬元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聲明參與分配,然85年6月起迄今已10餘年,被上訴人借款未受清償卻能陸續借款達7,000萬元,顯不合常情,又被上訴人係黃新利之胞兄,若未能證明上開鉅額債權存在,顯見系爭調解書所記載之調解內容全為虛假,係黃新利為躲避強制執行而與被上訴人串謀所為,從而被上訴人在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分配如附表一所示之債權及執行費均應剔除,不得列入分配等語,爰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原審審理結果,以被上訴人自85年6月起至98年12月間,以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興分行、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行等帳戶匯款予黃新利之金額達84,329,300元,且黃新利對外有投資事業之資金需求,上訴人於86、87年間亦曾陸續出借款項299萬元予黃新利,基於朋友關係,未約定利息及清償期,而被上訴人與黃新利係兄弟關係,未約定清償期與利息,合於情理,上訴人亦未能舉證系爭調解書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做成,而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除引用於原審之主張,另補述: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債權存在,應先就交付借款及借貸意思表示一致負舉證責任,惟被上訴人提出匯款予黃新利之金額總計1億餘元,且匯款時間、金額與系爭調解書所載內容均不符,匯款資料僅能證明有資金流通,被上訴人於87年至98年間每月均有匯款予黃新利,黃新利旋即轉匯至其他帳戶,以被上訴人匯款頻率、額度、期間及黃新利轉匯情形觀之,其匯款原因可能係委託付款、投資、清償共同債務、不法款項洗錢等,被上訴人未能舉出與黃新利間借貸意思表示一致之證據,況其本身有家庭,衡情不可能一再無息、無擔保借款予黃新利,此與上訴人借款予黃新利之期間、次數、金額均相去甚遠,不能比擬等語。並於本院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上訴人則以:黃新利前因從事不動產投資與買賣事業,與擔任利原貿易有限公司之董事長、福源集團高雄分公司之股東,並投資多家未立案電台,需大量資金周轉,乃自85年間起陸續向被上訴人借款,被上訴人基於兄弟情誼,擔心黃新利投資事業倒閉,乃陸續匯款數十萬元至數百萬元至黃新利之花旗商業銀行(原華僑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自87年6月起至98年7月止,累計金額即高達108,984,250元,其中可查得匯出銀行帳戶之金額亦達84,329,300元,尚不含85年至87年間之借款,故先以其中7,000萬元作為調解之債權金額,於98年12月10日做成系爭調解書,此等匯款、調解過程均非臨訟造假,被上訴人既已證明消費借貸事實,上訴人主張系爭調解書係通謀虛偽做成,應負舉證責任等語。並聲明:上訴人之訴駁回。於本院除引用於原審之抗辯,另補述:被上訴人匯款予黃新利之金額超過系爭調解書所載債權金額,可見並無通謀虛偽情形,上訴人如主張被上訴人匯款予黃新利係基於委託付款、投資、清償共同債務、不法款項洗錢等原因,應舉證以實其說等語。並於本院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上訴人前對訴外人黃新利起訴請求清償借款299萬元,經本
院95年度重訴字第358號判決駁回,上訴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重上字第3號廢棄原判決,並判決黃新利應給付上訴人299萬元,嗣由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75號裁定駁回黃新利之上訴而確定。
㈡上訴人於99年3月25日執上開確定判決,聲請本院以99年度
司執字第35311號對訴外人利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利原貿易有限公司及黃新利為系爭強制執行事件。
㈢被上訴人與黃新利於98年12月10日,在高雄市三民區調解委
員做成系爭調解書,記載黃新利自85年6月間起,至調解時止,陸續向被上訴人借款達7,000萬元未清償,黃新利同意清償上開欠款,並自98年12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
50萬元至全部付完為止等語;嗣被上訴人於99年10月21日,以系爭調解書為執行名義,聲明參與分配,併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
㈣本院於100年1月17日製作分配表,嗣以100年2月18日雄
院高99司執吉字第35311號函製作更正之分配表,關於被上訴人受分配之併案執行費及債權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
㈤上訴人於100年1月27日,對被上訴人之系爭債權聲明異議
,嗣於100年2月1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
㈥被上訴人自87年6月間起,至98年7月止,累計匯款至黃新
利之花旗商業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金額達108,984,250元。
四、是以,本件爭點厥為:被上訴人對黃新利有無借款債權存在?系爭調解書之作成,是否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著有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裁判要旨參照)。此即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之旨趣。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345號判例要旨參照),殊不因係主張債權不存在之人提起訴訟而受影響,且主張債權存在之債權人須負提出證據並說服法院形成債權存在之心證之舉證責任,就其取得證據之難易程度而言,並無不公平之處。本件上訴人提起異議之訴主張被上訴人對黃新利之借款債權不存在,被上訴人以前詞置辯,自應就其與黃新利間對上開匯款有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一事負舉證責任,如不能為相當證明,自無從為被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㈡被上訴人主張其因黃新利有投資之資金需求而向伊借貸乙節
,無非係以匯款資料、黃新利到庭所為證述(見本院簡上卷第102至110頁),與黃新利先後於78年間登記取得高雄市○○區○○○段13035建號建物暨坐落1117-8號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於87年間登記取得15629建號建物暨坐落1085-1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於同年○○○區○○段21303建號建物暨坐落784-3地號土地之所有權,及於86年12月5日買受大港段建號21299建號建物暨坐落784-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於87年7月18日買受大港段213-3建號建物暨坐落784-3、784-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等所有權狀、買賣契約書、經濟部於80年5月9日核發予利原貿易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執照、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80年7月13日核發予利原貿易有限公司之出進口廠商登記卡、黃新利投資福源集團高雄分公司150萬元之股金付款證明、黃新利於87年間分別以60萬元、150萬元不等金額買受地下電台經營權暨電台設備之讓渡書及因對外投資往來而自84年至96年間收受合計金額374萬餘元之退票支票、自82年至88年間收受合計金額363萬元之退票本票各1份,為其論據(見原審卷二第62至118頁)。
㈢惟查,黃新利於78年間即登記為上開高雄市○○區○○○段
13035建號建物、1117-9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87年間即登記為同段15629建號建物、1085-1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及於87年9月2日付清○○○區○○段21299建號建物暨坐落之土地總價金6,778,800元,於86年12月22日付訖買受2130
3建號建物暨坐落之土地前兩期款項共182萬元,尾款1,00
0萬元另於87年2月24日完成移轉登記後,即向銀行貸款1,
000萬元付清等情,業據上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買賣契約書載明在卷(見原審卷二第62至79頁);且黃新利於80年
5月9日即完成利原貿易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登記資本額為
500萬元;於87年間即投資福源集團高雄分公司150萬元,及以60萬元、150萬元不等價格買受多家地下電台經營權等,亦有上開利原貿易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執照、福源集團高雄分公司之股金付款證明、地下電台經營權之讓渡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80至86頁);又被上訴人所提出黃新利對外投資往來收受遭他人退票之支票、本票,其中僅一紙支票發票日係96年5月17日,其餘支票發票日、本票到期日均係88年以前等情,有上訴人提出之支票、本票退票清單
1紙附卷可考(見原審卷二第87頁);且黃新利於93年至98年間,投資項目除利原貿易有限公司之資本額500萬元外,另僅有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520元、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270元、東華合纖股份有限公司550元乙情,有其93年至98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可考(見本院簡上卷第55至68頁),足見黃新利於88年時,已購得上開建物、土地不動產,及多家地下電台之經營權暨電台設備,並已繳清利原貿易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投資福源集團高雄分公司所需之股款,僅餘1,000萬元之房屋貸款仍未償還,此外未見黃新利有何對外舉債、經營上開資產,或購入其他資產等資金需求。而經本院函詢如附表二所示被上訴人各開戶銀行自85年6月間起與黃新利如附表三所示各開戶銀行往來情形,函詢結果詳如附表四所示,可見被上訴人自85年間起,以每月1至5次不等次數,分別匯入數十萬或上百萬元不等金額至黃新利之花旗商業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迄98年8月止,總計高達161,512,450元,期間長達約13年,足見被上訴人匯款予黃新利之金額、期間均與其主張黃新利之借款需求之情顯不相當。又證人黃新利於本院證稱:伊自80幾年間開始向被上訴人借款做上開貿易生意、投資不動產、電台等使用,一直借到約95年間,每次要借款前會打電話告知被上訴人欲借金額,由被上訴人匯款幾十萬元或幾百萬元到伊帳戶,最後總共欠約1億多元,沒有約定利息或還款期限,因為都有匯款紀錄,所以也沒有記帳,被上訴人有要求伊清償過,但伊做生意需要錢,所以都沒有償還,被上訴人見伊經濟狀況愈來愈差,最近幾年要求伊還款次數較多,被上訴人主動申請98年12月10日三民區調解會,念及與伊係兄弟關係,故僅以7,000萬元作為和解金額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102至110頁);與被上訴人於本院陳稱:伊對黃新利實際投資狀況不瞭解,基於兄弟情誼,不希望黃新利生意失敗,乃一再借款予黃新利,直到約
97、98年間,聽黃新利說與上訴人間有訴訟案件,伊才向黃新利催討,並主動申請系爭調解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110至113頁),足見被上訴人與黃新利間未書立借款字據,亦無還款計畫,被上訴人仍一再長期匯款予黃新利,期間長達約13年,金額逾1億餘元,直到上訴人於另案訴請黃新利還款後,被上訴人始向黃新利催討,此衡與一般借貸情形有異,而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或為投資,或為贈與,或因其他法律關係而為交付,尚難逕認係基於借貸關係而交付款項;再者,黃新利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3號判決應給付上訴人299萬元,嗣由最高法院裁定駁回黃新利之上訴而確定乙節在先,為兩造所不爭執,衡情黃新利不無附和上訴人主張而稱係向其借款,以規避上訴人之強制執行之虞,是以尚難單憑被上訴人與黃新利所述,遽認定其等間有何消費借貸互相表示合致之事實,自無從為有利於被上訴人之認定,其主張與黃新利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洵非可採。
㈣從而,本件被上訴人未能證明與黃新利間有何系爭調解書所
載7,000萬元借款債權存在,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黃新利間並無如系爭調解書所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堪可採信。
五、綜上,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黃新利間並無如系爭調解書所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而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將本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所製作如附表一所示被上訴人受分配之執行費及債權,均應予剔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所示。
六、本件因被上訴人未能證明其與黃新利間有如系爭調解書所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則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他爭點即無庸再予審酌,且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舉證,經審酌亦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定安
法官盧怡秀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邱上一附表一(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5311號以100年2月18日雄院高99司執吉字第35311號函所製作之分配表,被上訴人應受分配部分之節錄):
┌────────┬──────────────────────────────────────────────────────────────────┐│案號│吉股099年司執字第35311號│├────────┼──────────────────────────────────────────────────────────────────┤│合併案號│095年執全字第2871號│││099年司執字第131861號│││099年司執字第148253號│├────────┼──────────────────────────────────────────────────────────────────┤│債務人姓名│黃新利│├────────┼──────────────────────────────────────────────────────────────────┤│執行清償(拍賣)│(略)││所得金額││├────────┴──────────────────────────────────────────────────────────────────┤│債權計算及金額分配如下:│├──┬───────┬──┬────────┬─────┬──────────────────┬──────┬─────┬─────┬─────┬──┤│││優先│││債權利息│││││││次序│債權種類│或│債權人姓名│債權原本├────┬──┬────┬─────┤共計│分配比率│分配金額│不足額│備考││││普通│││期間│日數│利率│金額││││││├──┴───────┴──┴────────┴─────┴────┴──┴────┴─────┴──────┴─────┴─────┴─────┴──┤│【表1】(拍賣標的略)│├──┬───────┬──┬────────┬─────┬────┬──┬────┬─────┬──────┬─────┬─────┬─────┬──┤│5│併案執行費│優先│黃新賀│437,519│││││437,519│100%│437,519│0││││││(99司執131861)│││││││││││├──┼───────┼──┼────────┼─────┼────┼──┼────┼─────┼──────┼─────┼─────┼─────┼──┤│12│普通債權│普通│黃新賀│70,000,000│││││70,000,000│0.5644%│395,069│69,604,931││││││(99司執131861)│││││││││││├──┴───────┴──┴────────┴─────┴────┴──┴────┴─────┴──────┴─────┴─────┴─────┴──┤│【表2】(拍賣標的略)│├──┬───────┬──┬────────┬─────┬────┬──┬────┬─────┬──────┬─────┬─────┬─────┬──┤│5│併案執行費│優先│黃新賀│122,481│││││122,481│100%│122,481│0││││││(99司執131861)│││││││││││├──┼───────┼──┼────────┼─────┼────┼──┼────┼─────┼──────┼─────┼─────┼─────┼──┤│13│表1分配不足│普通│黃新賀│69,604,931│││││69,604,931│0.1681%│117,010│69,487,921││││││(99司執131861)│││││││││││└──┴───────┴──┴────────┴─────┴────┴──┴────┴─────┴──────┴─────┴─────┴─────┴──┘附表二:被上訴人之各銀行帳戶(開戶銀行資料來源出處見原審卷二第123頁)┌──────┬─────┬─────────┬────────────────┬─────────┐│銀行名稱│分行│帳號│各銀行函覆查詢帳戶明細之期間│出處│││││││├──────┼─────┼─────────┼────────────────┼─────────┤│臺灣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100年8月29日函,85年6月至98年│原審卷四P.80~81│││││12月││├──────┼─────┼─────────┼────────────────┼─────────┤│華南銀行│嘉南分行│000-00-000000-0│100年8月10日函,85年6月至98年│原審卷三P.7~26、│││││12月│27~77│││├─────────┤│││││00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嘉義分行│00000000000│100年8月22日函,85年6月至98年│原審卷三P.84~204│││││12月││├──────┼─────┼─────────┼────────────────┼─────────┤│彰化銀行│東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100年8月15日函,87年1月至98年│原審卷三P.207~│││││12月│210│├──────┼─────┼─────────┼────────────────┼─────────┤│第一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100年8月23日函,85年6月至98年│原審卷四P.5~8│││││12月││├──────┼─────┼─────────┼────────────────┼─────────┤│兆豐銀行│嘉興分行│000-00-00000-0│100年8月25日函,85年6月至98年│原審卷四P.84~86│││├─────────┤│││││000-00-00000-0│││└──────┴─────┴─────────┴────────────────┴─────────┘附表三:黃新利之各銀行帳戶┌───────┬─────┬──────┬───────┬────────┬──────────────┬───────────┐│銀行名稱│分行│帳號│被上訴人匯入資│備註│各銀行函覆查詢帳戶明細之期間│出處│││││料││││├───────┼─────┼──────┼───────┼────────┼──────────────┼───────────┤│花旗銀行(原為│三民分行│000000000000│如下列附表三││100年5月27日函,95年6月至│原審卷二P.13~54││華僑銀行)││23│││98年12月│││││││├──────────────┼───────────┤││││││100年7月18日函,85年6月至│原審卷二P.127~312│││││││98年12月││├───────┼─────┼──────┼───────┼────────┼──────────────┼───────────┤│華南銀行│博愛分行│000000000000│查無從黃新賀帳││100年8月10日函,85年6月至│原審卷三P.78~79│││││戶匯入資料││98年12月││├───────┼─────┼──────┼───────┼────────┼──────────────┼───────────┤│臺灣中小企銀│九如分行│00000000000│查無從黃新賀帳│87年6月23日開戶│100年8月15日函,87年6月至│原審卷三P.82│││││戶匯入資料│至96年6月21日轉│96年6月│││││││靜止戶│││├───────┼─────┼──────┼───────┼────────┼──────────────┼───────────┤│第一銀行│興嘉分行│00000000000│查無從黃新賀帳│85年6月至87年12│100年8月17日函,85年6月至│原審卷四P.5~8│││││戶匯入資料│月18日銷戶│87年12月│││├─────┼──────┼───────┼────────┼──────────────┼───────────┤││灣內分行│00000000000│查無從黃新賀帳│85年6月至98年12│100年8月18日,85年6月至98│原審卷四P.72~76│││││戶匯入資料│月│年12月││├───────┼─────┼──────┼───────┼────────┼──────────────┼───────────┤│彰化銀行│九如路分行│0000-00-0000│查無從黃新賀帳││100年8月15日函,87年1月至│原審卷三P.211~219││││7-5-00│戶匯入資料││98年12月││└───────┴─────┴──────┴───────┴────────┴──────────────┴───────────┘附表四(黃新賀帳戶匯入黃新利之花旗商業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額明細表,出處均為原審卷):
┌──┬────┬──────┬───────┬─────┬──────┬──────┐│編號│匯款時間│匯款銀行│匯款帳號│匯款金額│匯出資料出處│匯入資料出處│││││││(原審卷)│(原審卷)│├──┼────┼──────┼───────┼─────┼──────┼──────┤│1│85.09.12│華南銀行│000000000000│404,800│卷三P.29│卷二P.128│├──┼────┼──────┼───────┼─────┼──────┼──────┤│2│85.10.24│第一銀行│00000000000│462,800│卷四P.12│卷二P.129│├──┼────┼──────┼───────┼─────┼──────┼──────┤│3│85.11.16│第一銀行│00000000000│500,000│卷四P.12│卷二P.129│├──┼────┼──────┼───────┼─────┼──────┼──────┤│4│86.05.06│兆豐銀行││136,400│卷四P.85│卷二P.132│├──┼────┼──────┼───────┼─────┼──────┼──────┤│5│87.03.31│第一銀行│00000000000│1,000,000│卷四P.24│卷二P.137│├──┼────┼──────┼───────┼─────┼──────┼──────┤│6│87.06.12│台灣銀行││600,000│卷四P.81│卷二P.140│├──┼────┼──────┼───────┼─────┼──────┼──────┤│7│87.06.12│││400,000││卷一97頁│├──┼────┼──────┼───────┼─────┼──────┼──────┤│8│87.07.29│第一銀行│0000000000│1,500,000│卷四P.28│卷二P.142│├──┼────┼──────┼───────┼─────┼──────┼──────┤│9│87.07.31│││1,000,000││卷一96頁│├──┼────┼──────┼───────┼─────┼──────┼──────┤│10│87.08.21│第一銀行│00000000000│2,000,000│卷四P.29│卷二P.143│├──┼────┼──────┼───────┼─────┼──────┼──────┤│11│87.09.10│││1,753,000││卷一94頁│├──┼────┼──────┼───────┼─────┼──────┼──────┤│12│87.10.19│││1,500,000││卷一93頁│├──┼────┼──────┼───────┼─────┼──────┼──────┤│13│87.10.19│第一銀行│00000000000│500,000│卷四P.30│卷二P.145│├──┼────┼──────┼───────┼─────┼──────┼──────┤│14│87.11.04│││1,735,000││卷一92頁│├──┼────┼──────┼───────┼─────┼──────┼──────┤│15│87.11.13│││2,000,000││卷一91頁│├──┼────┼──────┼───────┼─────┼──────┼──────┤│16│87.11.18│││1,153,000││卷一91頁│├──┼────┼──────┼───────┼─────┼──────┼──────┤│17│87.11.18│第一銀行│00000000000│1,000,000│卷四P.31│卷二P.147│├──┼────┼──────┼───────┼─────┼──────┼──────┤│18│87.11.26│兆豐銀行││2,000,000│卷四P.85│卷二P.147│├──┼────┼──────┼───────┼─────┼──────┼──────┤│19│87.12.14│兆豐銀行││1,000,000│卷四P.85│卷二P.148│├──┼────┼──────┼───────┼─────┼──────┼──────┤│20│87.12.14│第一銀行│00000000000│1,000,000│卷四P.32│卷二P.148│├──┼────┼──────┼───────┼─────┼──────┼──────┤│21│87.12.28│第一銀行│00000000000│1,072,000│卷四P.32│卷二P.148│├──┼────┼──────┼───────┼─────┼──────┼──────┤│22│88.02.12│第一銀行│00000000000│700,000│卷四P.34│卷二P.152│├──┼────┼──────┼───────┼─────┼──────┼──────┤│23│88.04.30│第一銀行│00000000000│1,000,000│卷四P.35│卷二P.155│├──┼────┼──────┼───────┼─────┼──────┼──────┤│24│88.06.14│第一銀行│00000000000│1,000,000│卷四P.36│卷二P.157│├──┼────┼──────┼───────┼─────┼──────┼──────┤│25│88.06.28│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000,000│卷三P.37│卷二P.158│├──┼────┼──────┼───────┼─────┼──────┼──────┤│26│88.07.07│兆豐銀行││1,000,000│卷四P.85│卷二P.158│├──┼────┼──────┼───────┼─────┼──────┼──────┤│27│88.07.22│第一銀行│00000000000│1,000,000│卷四P.37│卷二P.159│├──┼────┼──────┼───────┼─────┼──────┼──────┤│28│88.08.05│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000,000│卷三P.38│卷二P.160│├──┼────┼──────┼───────┼─────┼──────┼──────┤│29│88.08.05│兆豐銀行││1,000,000│卷四P.85│卷二P.160│├──┼────┼──────┼───────┼─────┼──────┼──────┤│30│88.08.20│││1,000,000││卷一87頁│├──┼────┼──────┼───────┼─────┼──────┼──────┤│31│88.08.30│││2,000,000││卷一86頁│├──┼────┼──────┼───────┼─────┼──────┼──────┤│32│88.09.14│兆豐銀行││300,000│卷四P.85│卷二P.161│├──┼────┼──────┼───────┼─────┼──────┼──────┤│33│88.09.30│兆豐銀行││2,000,000│卷四P.85│卷二P.162│├──┼────┼──────┼───────┼─────┼──────┼──────┤│34│88.10.04│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000,000│卷三P.39│卷二P.162│├──┼────┼──────┼───────┼─────┼──────┼──────┤│35│88.10.04│第一銀行│00000000000│1,000,000│卷四P.38│卷二P.162│├──┼────┼──────┼───────┼─────┼──────┼──────┤│36│88.11.01│第一銀行│00000000000│1,700,000│卷四P.38│卷二P.163│├──┼────┼──────┼───────┼─────┼──────┼──────┤│37│88.11.01│兆豐銀行││800,000│卷四P.85│卷二P.163│├──┼────┼──────┼───────┼─────┼──────┼──────┤│38│88.11.29│第一銀行│00000000000│1,800,000│卷四P.39│卷二P.163│├──┼────┼──────┼───────┼─────┼──────┼──────┤│39│88.11.29│││700,000││卷一83頁│├──┼────┼──────┼───────┼─────┼──────┼──────┤│40│88.12.27│││2,000,000││卷一82頁│├──┼────┼──────┼───────┼─────┼──────┼──────┤│41│88.12.27│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000,000│卷三P.40│卷二P.164│├──┼────┼──────┼───────┼─────┼──────┼──────┤│42│89.02.29│兆豐銀行││1,500,000│卷四P.85│卷二P.166│├──┼────┼──────┼───────┼─────┼──────┼──────┤│43│89.03.29│華南銀行│000000000000│552,800│卷三P.42│卷二P.167│├──┼────┼──────┼───────┼─────┼──────┼──────┤│44│89.05.02│華南銀行│000000000000│3,000,000│卷三P.42│卷二P.168│├──┼────┼──────┼───────┼─────┼──────┼──────┤│45│89.05.02│兆豐銀行││780,000│卷四P.85│卷二P.168│├──┼────┼──────┼───────┼─────┼──────┼──────┤│46│89.06.27│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900,000│卷三P.209│卷二P.170│├──┼────┼──────┼───────┼─────┼──────┼──────┤│47│89.06.27│第一銀行│00000000000│2,100,000│卷四P.42│卷二P.170│├──┼────┼──────┼───────┼─────┼──────┼──────┤│48│89.07.27│華南銀行│000000000000│2,000,000│卷三P.44│卷二P.172│├──┼────┼──────┼───────┼─────┼──────┼──────┤│49│89.08.28│第一銀行│00000000000│1,500,000│卷四P.43│卷二P.173│├──┼────┼──────┼───────┼─────┼──────┼──────┤│50│89.08.28│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500,000│卷三P.45│卷二P.173│├──┼────┼──────┼───────┼─────┼──────┼──────┤│51│89.08.31│兆豐銀行││500,000│卷四P.85│卷二P.173│├──┼────┼──────┼───────┼─────┼──────┼──────┤│52│89.09.25│兆豐銀行││2,500,000│卷四P.85│卷二P.174│├──┼────┼──────┼───────┼─────┼──────┼──────┤│53│89.10.13│華南銀行│000000000000│700,000│卷三P.45│卷二P.174│├──┼────┼──────┼───────┼─────┼──────┼──────┤│54│89.10.30│││1,000,000││卷一81頁│├──┼────┼──────┼───────┼─────┼──────┼──────┤│55│89.10.30│華南銀行│000000000000│2,200,000│卷三P.46│卷二P.175│├──┼────┼──────┼───────┼─────┼──────┼──────┤│56│89.10.30│兆豐銀行││1,600,000│卷四P.85│卷二P.175│├──┼────┼──────┼───────┼─────┼──────┼──────┤│57│89.10.30│第一銀行│00000000000│700,000│卷四P.43│卷二P.175│├──┼────┼──────┼───────┼─────┼──────┼──────┤│58│90.02.20│華南銀行│000000000000│500,000│卷三P.47│卷二P.180│├──┼────┼──────┼───────┼─────┼──────┼──────┤│59│90.03.01│華南銀行│000000000000│700,000│卷三P.48│卷二P.180│├──┼────┼──────┼───────┼─────┼──────┼──────┤│60│90.03.01│第一銀行│00000000000│800,000│卷四P.45│卷二P.180│├──┼────┼──────┼───────┼─────┼──────┼──────┤│61│90.03.23│兆豐銀行││1,926,000│卷四P.85│卷二P.181│├──┼────┼──────┼───────┼─────┼──────┼──────┤│62│90.05.30│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500,000│卷三P.49│卷二P.184│├──┼────┼──────┼───────┼─────┼──────┼──────┤│63│90.07.02│兆豐銀行││1,500,000│卷四P.85│卷二P.185│├──┼────┼──────┼───────┼─────┼──────┼──────┤│64│90.08.29│││1,000,000││卷一75頁│├──┼────┼──────┼───────┼─────┼──────┼──────┤│65│90.08.29│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000,000│卷三P.51│卷二P.188│├──┼────┼──────┼───────┼─────┼──────┼──────┤│66│90.09.03│華南銀行│000000000000│576,000│卷三P.51│卷二P.188│├──┼────┼──────┼───────┼─────┼──────┼──────┤│67│90.10.02│兆豐銀行││1,204,000│卷四P.85│卷二P.189│├──┼────┼──────┼───────┼─────┼──────┼──────┤│68│90.11.27│華南銀行│000000000000│2,000,000│卷三P.54│卷二P.192│├──┼────┼──────┼───────┼─────┼──────┼──────┤│69│90.12.27│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014,000│卷三P.54│卷二P.193│├──┼────┼──────┼───────┼─────┼──────┼──────┤│70│91.03.01│││399,000││卷一70頁│├──┼────┼──────┼───────┼─────┼──────┼──────┤│71│91.03.01│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998,000│卷三P.55│卷二P.197│├──┼────┼──────┼───────┼─────┼──────┼──────┤│72│91.03.28│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600,000│卷三P.56│卷二P.198│├──┼────┼──────┼───────┼─────┼──────┼──────┤│73│91.04.26│││2,183,000││卷一68頁│├──┼────┼──────┼───────┼─────┼──────┼──────┤│74│91.06.21│兆豐銀行││1,306,300│卷四P.85│卷二P.201│├──┼────┼──────┼───────┼─────┼──────┼──────┤│75│91.06.28│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000,000│卷三P.58│卷二P.201│├──┼────┼──────┼───────┼─────┼──────┼──────┤│76│91.07.29│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500,000│卷三P.58│卷二P.202│├──┼────┼──────┼───────┼─────┼──────┼──────┤│77│91.07.29│第一銀行│00000000000│500,000│卷四P.51│卷二P.202│├──┼────┼──────┼───────┼─────┼──────┼──────┤│78│91.12.23│兆豐銀行││1,000,000│卷四P.85│卷二P.206│├──┼────┼──────┼───────┼─────┼──────┼──────┤│79│92.02.27│兆豐銀行││1,500,000│卷四P.85│卷二P.208│├──┼────┼──────┼───────┼─────┼──────┼──────┤│80│92.03.04│華南銀行│000000000000│300,000│卷三P.60│卷二P.209│├──┼────┼──────┼───────┼─────┼──────┼──────┤│81│92.05.30│兆豐銀行││1,000,000│卷四P.85│卷二P.211│├──┼────┼──────┼───────┼─────┼──────┼──────┤│82│92.06.25│華南銀行│000000000000│2,000,000│卷三P.61│卷二P.212│├──┼────┼──────┼───────┼─────┼──────┼──────┤│83│92.07.29│華南銀行│000000000000│600,000│卷三P.62│卷二P.213│├──┼────┼──────┼───────┼─────┼──────┼──────┤│84│92.08.28│兆豐銀行││1,500,000│卷四P.85│卷二P.213│├──┼────┼──────┼───────┼─────┼──────┼──────┤│85│92.09.29│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1,500,000│卷三P.109│卷二P.214│├──┼────┼──────┼───────┼─────┼──────┼──────┤│86│92.11.28│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500,000│卷三P.111│卷二P.216│├──┼────┼──────┼───────┼─────┼──────┼──────┤│87│93.02.27│兆豐銀行││2,500,000│卷四P.85│卷二P.218│├──┼────┼──────┼───────┼─────┼──────┼──────┤│88│93.03.16│華南銀行│000000000000│260,000│卷三P.65│卷二P.218│├──┼────┼──────┼───────┼─────┼──────┼──────┤│89│93.05.28│兆豐銀行││2,000,000│卷四P.85│卷二P.220│├──┼────┼──────┼───────┼─────┼──────┼──────┤│90│93.06.23│兆豐銀行││400,000│卷四P.85│卷二P.221│├──┼────┼──────┼───────┼─────┼──────┼──────┤│91│93.08.27│兆豐銀行││2,00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23│├──┼────┼──────┼───────┼─────┼──────┼──────┤│92│93.08.27│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2,000,000│卷三P.120│卷二P.223│├──┼────┼──────┼───────┼─────┼──────┼──────┤│93│93.09.29│兆豐銀行││67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24│├──┼────┼──────┼───────┼─────┼──────┼──────┤│94│93.10.08│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1,000,000│卷三P.122│卷二P.224│├──┼────┼──────┼───────┼─────┼──────┼──────┤│95│93.12.03│兆豐銀行││50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26│├──┼────┼──────┼───────┼─────┼──────┼──────┤│96│94.01.14│兆豐銀行││40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28│├──┼────┼──────┼───────┼─────┼──────┼──────┤│97│94.03.18│兆豐銀行││268,4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30│├──┼────┼──────┼───────┼─────┼──────┼──────┤│98│94.04.22│││600,000││卷一64頁│├──┼────┼──────┼───────┼─────┼──────┼──────┤│99│94.06.29│兆豐銀行││1,50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33│├──┼────┼──────┼───────┼─────┼──────┼──────┤│100│94.07.25│兆豐銀行││1,081,6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34│├──┼────┼──────┼───────┼─────┼──────┼──────┤│101│94.08.25│兆豐銀行││1,00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35│├──┼────┼──────┼───────┼─────┼──────┼──────┤│102│94.09.29│兆豐銀行││396,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36│├──┼────┼──────┼───────┼─────┼──────┼──────┤│103│94.10.25│兆豐銀行││50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37│├──┼────┼──────┼───────┼─────┼──────┼──────┤│104│94.10.31│兆豐銀行││288,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37│├──┼────┼──────┼───────┼─────┼──────┼──────┤│105│94.11.28│兆豐銀行││659,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38│├──┼────┼──────┼───────┼─────┼──────┼──────┤│106│95.02.22│華南銀行│000000000000│500,000│卷三P.69│卷二P.240│├──┼────┼──────┼───────┼─────┼──────┼──────┤│107│95.05.29│華南銀行│000000000000│2,000,000│卷三P.70│卷二P.242│├──┼────┼──────┼───────┼─────┼──────┼──────┤│108│95.05.29│兆豐銀行││688,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42│├──┼────┼──────┼───────┼─────┼──────┼──────┤│109│95.06.30│兆豐銀行││1,00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43│├──┼────┼──────┼───────┼─────┼──────┼──────┤│110│95.07.24│兆豐銀行││3,00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44│├──┼────┼──────┼───────┼─────┼──────┼──────┤│111│95.11.17│兆豐銀行││50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48│├──┼────┼──────┼───────┼─────┼──────┼──────┤│112│95.12.14│兆豐銀行││25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49│├──┼────┼──────┼───────┼─────┼──────┼──────┤│113│96.04.24│華南銀行│000000000000│546,200│卷三P.9│卷二P.256│├──┼────┼──────┼───────┼─────┼──────┼──────┤│114│96.04.30│華南銀行│000000000000│87,000│卷三P.9│卷二P.256│├──┼────┼──────┼───────┼─────┼──────┼──────┤│115│96.05.08│││145,000││卷一51頁│├──┼────┼──────┼───────┼─────┼──────┼──────┤│116│96.06.04│兆豐銀行││30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57│├──┼────┼──────┼───────┼─────┼──────┼──────┤│117│96.08.24│第一銀行│00000000000│145,000│卷四P.63│卷二P.260│├──┼────┼──────┼───────┼─────┼──────┼──────┤│118│96.09.03│華南銀行│000000000000│510,000│卷三P.73│卷二P.261│├──┼────┼──────┼───────┼─────┼──────┼──────┤│119│96.10.05│││513,750││卷一47頁│├──┼────┼──────┼───────┼─────┼──────┼──────┤│120│96.10.29│兆豐銀行││402,4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63│├──┼────┼──────┼───────┼─────┼──────┼──────┤│121│96.11.05│││300,000││卷一45頁│├──┼────┼──────┼───────┼─────┼──────┼──────┤│122│96.11.09│兆豐銀行││1,00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64│├──┼────┼──────┼───────┼─────┼──────┼──────┤│123│96.11.22│兆豐銀行││1,30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65│├──┼────┼──────┼───────┼─────┼──────┼──────┤│124│96.12.04│兆豐銀行││571,6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65│├──┼────┼──────┼───────┼─────┼──────┼──────┤│125│96.12.04│華南銀行│000000000000│500,000│卷三P.74│卷二P.265│├──┼────┼──────┼───────┼─────┼──────┼──────┤│126│96.12.10│兆豐銀行││8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66│├──┼────┼──────┼───────┼─────┼──────┼──────┤│127│96.12.18│華南銀行│000000000000│200,000│卷三P.74│卷二P.266│├──┼────┼──────┼───────┼─────┼──────┼──────┤│128│96.12.19│華南銀行│000000000000│830,000│卷三P.12│卷二P.266│├──┼────┼──────┼───────┼─────┼──────┼──────┤│129│96.12.19│兆豐銀行││617,5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66│├──┼────┼──────┼───────┼─────┼──────┼──────┤│130│97.01.16│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1,970,000│卷三P.162│卷二P.268│├──┼────┼──────┼───────┼─────┼──────┼──────┤│131│97.01.24│兆豐銀行││2,00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69│├──┼────┼──────┼───────┼─────┼──────┼──────┤│132│97.01.25│兆豐銀行││2,212,5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69│├──┼────┼──────┼───────┼─────┼──────┼──────┤│133│97.05.02│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055,000│卷三P.16│卷二P.273│├──┼────┼──────┼───────┼─────┼──────┼──────┤│134│97.06.02│兆豐銀行││355,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74│├──┼────┼──────┼───────┼─────┼──────┼──────┤│135│97.06.26│兆豐銀行││2,00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76│├──┼────┼──────┼───────┼─────┼──────┼──────┤│136│97.06.30│兆豐銀行││665,000│卷四P.86│卷二P.276│├──┼────┼──────┼───────┼─────┼──────┼──────┤│137│97.08.06│兆豐銀行││1,410,000│卷四P.86│卷二P.277│├──┼────┼──────┼───────┼─────┼──────┼──────┤│138│97.09.01│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80,000│卷三P.22│卷二P.278│├──┼────┼──────┼───────┼─────┼──────┼──────┤│139│97.09.22│華南銀行│000000000000│863,000│卷三P.75│卷二P.280│├──┼────┼──────┼───────┼─────┼──────┼──────┤│140│97.09.30│華南銀行│000000000000│300,000│卷三P.75│卷二P.280│├──┼────┼──────┼───────┼─────┼──────┼──────┤│141│97.10.08│兆豐銀行││54,000│卷四P.86│卷二P.280│├──┼────┼──────┼───────┼─────┼──────┼──────┤│142│97.12.01│兆豐銀行││260,000│卷四P.86│卷二P.282│├──┼────┼──────┼───────┼─────┼──────┼──────┤│143│97.12.01│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320,000│卷三P.183│卷二P.282│├──┼────┼──────┼───────┼─────┼──────┼──────┤│144│97.12.01│││260,000││卷一31頁│├──┼────┼──────┼───────┼─────┼──────┼──────┤│145│97.12.29│││1,424,200││卷一30頁│├──┼────┼──────┼───────┼─────┼──────┼──────┤│146│98.02.02│兆豐銀行││300,000│卷四P.86│卷二P.286│├──┼────┼──────┼───────┼─────┼──────┼──────┤│147│98.02.02│華南銀行│000000000000│310,000│卷三P.24│卷二P.286│├──┼────┼──────┼───────┼─────┼──────┼──────┤│148│98.03.24│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000,000│卷三P.75│卷二P.288│├──┼────┼──────┼───────┼─────┼──────┼──────┤│149│98.03.24│││1,000,000││卷一28頁│├──┼────┼──────┼───────┼─────┼──────┼──────┤│150│98.03.30│││1,322,000││卷一28頁│├──┼────┼──────┼───────┼─────┼──────┼──────┤│151│98.03.30│兆豐銀行││500,000│卷四P.86│卷二P.288│├──┼────┼──────┼───────┼─────┼──────┼──────┤│152│98.04.27│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310,000│卷三P.189│卷二P.290│├──┼────┼──────┼───────┼─────┼──────┼──────┤│153│98.06.01│兆豐銀行││896,200│卷四P.86│卷二P.291│├──┼────┼──────┼───────┼─────┼──────┼──────┤│154│98.07.03│兆豐銀行││1,000,000│卷四P.86│卷二P.292│├──┼────┼──────┼───────┼─────┼──────┼──────┤│155│98.07.08│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610,000│卷三P.76│卷二P.292│├──┼────┼──────┼───────┼─────┼──────┼──────┤│156│98.08.31│兆豐銀行││800,000│卷四P.86│卷二P.296│├──┼────┼──────┼───────┼─────┼──────┼──────┤│157│98.08.31│第一銀行│00000000000│270,000│卷四P.70│卷二P.296│├──┴────┴──────┴───────┴─────┴──────┴──────┤│備註:││⒈空白欄位係因僅能從黃新利之帳戶存摺交易明細上載摘要判斷係被上訴人匯入,而未能確認被││上訴人匯出款項之銀行及帳號。││⒉本表被上訴人匯款至黃新利之帳戶金額總計161,512,450元,其中可確認匯出帳戶之款項為13││6,124,500元,其餘未能確認匯出款項帳戶之款項為25,387,950元。││⒊被上訴人提出黃新利之花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明細(見原審卷第23至97頁)││,統計金額僅108,984,250元,與本表總計161,512,450元之差額,係因未將本表編號1至5││、21至27、32、34、42至53、78至97、106、114、127、140至141、152、156至157號││之金額列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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