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智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智簡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谷雷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4355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3年度智易字第2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蔡谷雷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犯罪事實欄一、第3、4行「本田公司」之文字刪除,並在證據欄中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單一犯意之接續犯行,分別侵害多數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之私利,逕自透過網路陳列販賣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品,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並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原有從重量刑之必要;惟考量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智易卷第4頁)在卷可稽,素行尚稱良好;犯後並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違法販賣仿冒商品之時間未久、獲利並非鉅大;兼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智易卷第5頁所附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1頁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已如前述,其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並與告訴人德商 戴姆勒 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履行全部賠償完畢,告訴人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此有告訴人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103年6月3日刑事陳報狀附卷可佐(見本院智簡卷第8頁),堪認被告歷經此次教訓,當知有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係被告所陳列用以販賣之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明在卷(見警卷第2頁,偵字卷第10頁,本院智易卷第17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卷第5頁,本院智簡卷第3頁)各1份在卷可稽,爰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之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忠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商標權人│├──┼─────────┼────┼────────┤│1│仿冒BMW商標之墊子│陸件│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2│仿冒BMW商標之汽車│捌拾壹件│德商拜耳汽車廠股│││零組件(輪圈蓋)││份有限公司│├──┼─────────┼────┼────────┤│3│仿冒BMW商標之鑰匙│柒件│德商拜耳汽車廠股│││包││份有限公司│├──┼─────────┼────┼────────┤│4│仿冒BENZ商標之汽車│貳拾貳件│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零組件(輪圈蓋)││限公司│├──┼─────────┼────┼────────┤│5│仿冒BENZ商標之鑰匙│壹件│德商戴姆勒股份有│││包││限公司│├──┼─────────┼────┼────────┤│6│仿冒BENZ商標之鑰匙│壹件│德商戴姆勒股份有│││包(警方採證之物)││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