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326號聲請人 曾有瑜 相對人 林明志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7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332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1年12月28日│50,000元│未載│WG0000000││├──┼───────────┼────────┼───────────┼────────┼──┤│002│101年12月4日│100,000元│未載│TH296295││├──┼───────────┼────────┼───────────┼────────┼──┤│003│101年11月22日│100,000元│未載│WG0000000││├──┼───────────┼────────┼───────────┼────────┼──┤│004│101年11月29日│100,000元│未載│WG0000000││├──┼───────────┼────────┼───────────┼────────┼──┤│005│102年1月5日│50,000元│未載│CH380560││├──┼───────────┼────────┼───────────┼────────┼──┤│006│101年12月7日│20,000元│未載│WG0000000││├──┼───────────┼────────┼───────────┼────────┼──┤│007│102年1月23日│270,000元│未載│CH791254││├──┼───────────┼────────┼───────────┼────────┼──┤│008│102年1月14日│100,000元│未載│CH380571││├──┼───────────┼────────┼───────────┼────────┼──┤│009│102年1月29日│200,000元│未載│CH791255││├──┼───────────┼────────┼───────────┼────────┼──┤│010│102年2月25日│50,000元│未載│CH791266││├──┼───────────┼────────┼───────────┼────────┼──┤│011│102年3月8日│50,000元│未載│CH791267││├──┼───────────┼────────┼───────────┼────────┼──┤│012│102年1月7日│30,000元│未載│WG0000000││├──┼───────────┼────────┼───────────┼────────┼──┤│013│102年2月4日│100,000元│未載│WG0000000││├──┼───────────┼────────┼───────────┼────────┼──┤│014│102年3月14日│300,000元│未載│CH380526││├──┼───────────┼────────┼───────────┼────────┼──┤│015│101年12月11日│300,000元│未載│TH296296││├──┼───────────┼────────┼───────────┼────────┼──┤│016│101年12月28日│50,000元│未載│CH380556││├──┼───────────┼────────┼───────────┼────────┼──┤│017│102年1月16日│100,000元│未載│CH380572││└──┴───────────┴────────┴───────────┴────────┴──┘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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