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交簡字第20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交簡字第20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交簡字第20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凱涵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撤緩偵字第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凱涵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更正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無。
(二)證據欄:應補充「警員 周偉儒 民國102年10月20日職務報告、查獲地點之電子地圖(見中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卷第1、14頁)」。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審酌:
1.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明知政府不斷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並積極取締,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民眾死傷之新聞,仍漠視自身安危,復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於飲用酒類後,仍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上。
2.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被告二專肄業,從事模特兒工作,業據被告於警詢中陳明在卷(見中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卷第2頁);又被告於本案行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
3.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6毫克,其飲酒後駕車上路,於行經臺中市○區○○○街○○○號前,因逆向行駛,而為警攔檢查獲,幸未造成他人傷亡。
4.犯罪後之態度:被告犯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尚知悔悟,本案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11月1日以102年度速偵字第44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諭知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4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惟被告因未如期履行緩起訴條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撤緩字第185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102年度速偵字第4485號卷第9頁至第9頁背面,103年度撤緩字第185號卷第2頁、103年度撤緩偵字第231號卷第6頁至第6頁背面,本院卷第3頁),並聲請本案簡易判決處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撤緩偵字第231號被告楊凱涵女2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鄰○○路○段○○○○○號4樓居臺中市○區○○街○○○號2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凱涵自民國102年10月20日凌晨0時許起,至同日凌晨3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街某CLUB店內飲用啤酒後,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於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02年10月20日凌晨3時20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街○○○號前,因逆向行駛為員警攔查,並於同日凌晨3時41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值達0.46MG/L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凱涵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查獲當時所測出之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
0.46毫克,有酒精濃度檢測單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各1紙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檢察官廖育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珮綺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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