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054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值班檢察官」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特定本件被告為何人。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另請求被告登報道歉及網路道歉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因原告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無法特定當事人並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於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本件被告之真正姓名、住居所,逾期不補正,亦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