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1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書記官林家如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1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書記官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