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莉蘋 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0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