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調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劉冠呈
       林淑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冠呈等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劉冠呈積欠聲請人債務
迄未清償,聲請人屢次向其催收,但相對人劉冠呈都未清償
,而聲請人發現相對人劉冠呈為規避遭強制執行,於民國10
8年11月15日將其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
號土地(以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
其大嫂即相對人林淑媛。為保障聲請人債權,相對人林淑媛
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8年11月15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劉冠呈所有,為此聲明調解
等語。本院衡諸聲請人聲請調解的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的法律關係,
所以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依照首揭說明,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的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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