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92號
原   告  李右嘉
本件原告與被告 劉瑞美鐘建福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李右嘉、被告劉瑞美
、鐘建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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