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12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筱婷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06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
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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