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419號聲請人長安微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6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附表:97年度除字第24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長安微電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96年11月6日│17,640元│XC0000000│││││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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