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501號
原 告 廣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峰
原告與被告臺中縣立太平國民中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110,0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