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 林東源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被告 林嘉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481,38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5,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怡君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㈠宜蘭縣○○鎮○○段○○○○號土地:
9,900元/㎡(公告土地現值)x2886㎡(土地面積)x1/2(應有部分)=14,285,700元。
㈡宜蘭縣○○鎮○○段○○○○號土地:
9,900元/㎡(公告土地現值)x614㎡(土地面積)x84/617(應有部分)=827,5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宜蘭縣○○鎮○○段○○○○號土地:
19,500元/㎡(公告土地現值)x1437㎡(土地面積)x1/12(應有部分)=2,335,125元。
㈣宜蘭縣○○鎮○○段○○○○號土地:
9,900元/㎡(公告土地現值)x40㎡(土地面積)1/12(應有部分)=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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