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79號聲請人 陳柏皚 法定代理人 陳慧昣 相對人 李文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住址「民間鄉」之記載,應更正為「名間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慶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