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原告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之父被告 蕭文軒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侵訴字第4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對原告以強暴手段強制性交得逞,造成原告及家屬身心損害、壓力創傷,為此,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自明。本件被告被訴強制性交一案,業經本院103年度侵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其所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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