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63號原告 張雅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義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由於被告王義福之不當醫療行為,致侵害原告權利,因之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6,000元及精神慰撫金2,880,000元等語,有起訴狀1份可參,爰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886,000元(計算式:6,000+2,880,000=2,886,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