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67號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基隆市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徐隆生 被告 張朝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2年度司促字第9715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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