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50號再審原告 簡賢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百意聖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民國102年9月16日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3,8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翠芬
法官林淑鳳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