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7號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之母 洪陳池 受刑人 洪宗信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3年度執字第15895號)認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之子即受刑人洪宗信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現正服刑中,惟因聲明異議人年事已高、患有高血壓,無謀生能力,需受刑人照顧,且受刑人因入監執行,其原任職之養雞場因而帳目不清,亦待受刑人出面解決,因上開家庭及職務關係執行上顯有困難,爰聲請撤銷檢察官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處分,使受刑人得以易科罰金,以全家庭與工作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以得就檢察官執行指揮事項聲明異議者,限於受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並非不具上開身分者均得任意為之;倘聲明異議之主體資格與前揭規定要件不符,應認其聲明異議不合於法定程式要件,法院即應予駁回。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本院以103年度審交簡字第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執字第15895號執行,而於民國
103年11月12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受刑人係00年0月00日出生,係年滿20歲之成年人,且受刑人未曾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查,而本件聲明異議人係受刑人之母,雖經聲明異議人於刑事聲明異議狀中陳述明確,然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即非依法得為聲明異議之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