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緝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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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緝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緝字第3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威廷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3年度易緝字第322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
103年11月25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林威廷收受,上訴人並於103年12月2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不服判決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