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733號
原 告 千毅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一、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高鵬翔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80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