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投小字第2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訴訟代理人 張議文
廖本凱
李政欣
被 告 楊雯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參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六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