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8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陳勇輯
被   告  陳燦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5年3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壹仟參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7月19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
被告領用信用卡後,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各月消費款應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未依約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應依年息百分之13.75
計付利息。詎被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等事實,
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對帳明細影本為證,
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被告亦不爭執有上開欠款,
僅以無力清償,待執行完畢後,會跟銀行聯絡等語置辯,然有無
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
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
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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