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勞小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勞小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尚宸 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唐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莊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
審裁判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
裁定已於同年2月28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
院送達證書及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
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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