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6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政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政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政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部分,業經本院更正),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則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四、經查:查受刑人葉政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6、1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4、5、7、8、9、10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意願回覆表附卷為憑。本院復審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8年9月16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且附表編號1、3、6、11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4、5、7、8、9、10所示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其中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50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6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6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如附表編號1、3、6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4、5、7、8、9、10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
3、6、11所示之罪,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判書各1份附卷可稽。本件係檢察官另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聲請為定之執行之刑,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欣緣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2月6日凌晨6時30分許107年8月16日凌晨2時許107年8月16日凌晨3時40分至3時5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781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49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41號108年度易字第590號108年度易字第590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29日108年10月1日108年10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41號108年度易字第590號108年度易字第590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16日108年10月20日108年10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666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873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874號①編號1、3、6經士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士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57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112號)②編號2、4、5、7、8、9、10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新竹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686號)③編號1、3、6、11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新竹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894號)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1罪)、6月(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9月11日凌晨某時許108年3月27日凌晨0時39分許①108年3月27日凌晨0時39分許②108年3月12日凌晨0時30分許③108年3月12日凌晨0時30分許④108年1月26日凌晨1時30分許⑤108年1月19日某時⑥107年12月27日某時⑦107年12月21日23時許⑧107年12月22日凌晨2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997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096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0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801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503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503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30日108年11月11日108年11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801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503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50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24日108年12月2日108年12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610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161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160號①編號1、3、6經士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士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57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112號)②編號2、4、5、7、8、9、10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新竹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686號)③編號1、3、6、11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新竹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894號)
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15日0時14分許107年7月11日凌晨某時108年3月3日晚間8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86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554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3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079號108年度易字第881號108年度易字第939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5日109年1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079號108年度易字第881號108年度易字第93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31日109年1月3日109年3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198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56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62號①編號1、3、6經士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士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57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112號)②編號2、4、5、7、8、9、10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新竹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686號)③編號1、3、6、11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新竹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894號)
編號1011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2罪)、7月(1罪)、9月(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6月(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①107年9月22日凌晨2時30分許②107年9月22日凌晨3時許③106年12月22日凌晨2時許④106年6月29日凌晨2時起至同日上午8時許間某時①107年9月14日凌晨1時9分許②107年9月16日上午11時45分許前某時③107年9月16日上午10時3分許前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250號等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52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651號109年度易字第68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30日109年3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651號109年度易字第6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25日109年3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①編號1、3、6經士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士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57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112號)②編號2、4、5、7、8、9、10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新竹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686號)③編號1、3、6、11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新竹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8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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